新县制-新县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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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县制是指国民政府为加强对基层政权的控制而从1939年起开始推行所谓的地方行政制度。1938年10月,根据国民党中央执委会与国防最高会议的决定,国民政府在四川、湖南、江西、贵州、陕西五省中,各选择一二个县试办“新县制”。“新县制”的原则为“自上而下,逐级健全,层层衔接,脉络贯通”。从1939年12月开始,新县制在国民党统治区开始推广。
国民政府在《县各级组织纲要》中规定:县为地方自治单位,县下设乡(镇) ,乡(镇)设保,保内设甲;县内的各级执行机关为:县政府、乡(镇)公所、保办公处;各县设县参议会、乡(镇)民代表会、保民大会、户长会议;县长由国民党员担任;保长及区署的军事、教育两指导员,乡(镇)公所的警卫、教育两股主任,须经训练合格后才可充任。
到1943年,全国已有21个省实施了新县制,共调整县政府1119个,区署1853个。新县制的推行,把地方基层的政治、经济、武力、教育及民众组织等结合在一起,加强了国民党对基层的控制。 (概述图来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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